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9:5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4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广西边境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0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4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大新、龙州、宁明、凭祥、那坡、靖西、防城七县(市)继续给予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