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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9:4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6-4-14  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文号 (86)财税地字第0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6-4-14  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