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9:44     
  •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文号 财法字[1993]4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12-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财政部《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文号 财法字[1993]4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12-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湛江分局、广州分局、上海分局、天津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