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9:4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05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3-12  有效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4]05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3-12  有效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