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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8:00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88)财工字第52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88-10-18  有效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88)财工字第52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88-10-18  有效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