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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59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文号 (88)国税地字第02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8-11-18  有效 国务院宗教事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文号 (88)国税地字第02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8-11-18  有效 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