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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54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1-10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1-10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