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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5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1-13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1-13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