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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53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1-29  有效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1-29  有效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12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