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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51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2-22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12-22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