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内容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46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2]73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5-13  有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2]73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5-13  有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