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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46     
  •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2]135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9-11  有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2]135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2-9-11  有效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