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45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文号 [1993]财工便字第3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9-21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文号 [1993]财工便字第3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9-21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