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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37     
  •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82)财税字第08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2-3-10  有效 XXX公司: 你公司XXX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
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82)财税字第08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2-3-10  有效 XXX公司: 你公司XXX号文收悉.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