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7:08     
  •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油函[1991]05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1-9-18  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油函[1991]05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1-9-18  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