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内容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6:59     
  •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3]7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3-5-14  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4月2日沪税外(1993)5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3]7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3-5-14  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4月2日沪税外(1993)58号<关于税法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