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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6:5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8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7-6  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38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7-6  有效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