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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6: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8  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8  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