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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6:06     
  •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80)财税外字第19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0-10-28  有效 中国银行总行反映,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80)财税外字第19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0-10-28  有效 中国银行总行反映,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希转所属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