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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5:4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21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2-21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