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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5:4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3-13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3-13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