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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5:4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文号 财税字[1995]08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0-9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文号 财税字[1995]08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10-9  有效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