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5:3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1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14  有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6]1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14  有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