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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5:3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文号 国税函[1996]8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16  有效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接你公司所属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关于卫星发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文号 国税函[1996]8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2-16  有效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接你公司所属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关于卫星发射成功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6年2月,香港亚洲卫星公司为奖励1995年11月28日成功发射亚洲卫星二号有功人员而向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颁发的50万美元奖金,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获奖人员所获该项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