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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4:3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文号  2004年2月6日 财税[2004]4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4-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文号  2004年2月6日 财税[2004]4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4-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期以来,部分地区违反税法和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不利 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整顿和 规范税收秩序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 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现就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 征税项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治税、统一税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 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大执 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 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和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 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 律,各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维护个人所得税法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 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 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确实需要根据新的变化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对此,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 确提出了“改进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国家立法部门据此已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列入 了立法计划。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未经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 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 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 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   三、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 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管理权限下发了有关个人所得税不征税项目的文 件,这些文件规定的政策有明确的内容、标准和适用范围(对象)。各级税务机关执 行中要按照规定严格把握,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对象)和提高标准,更不得将这 些规定扩大为适用所有个人的统一标准。   四、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坚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地方政府在 研究并拟作出与个人所得税法不符的规定时,应提出依法治税的意见,向政府详细说 明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上级财税机关报告。各级财政、税务机 关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做好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广大纳税 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 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