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8-7 有效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8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9-8-7 有效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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