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综合税收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4:1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6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0-1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6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0-1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