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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30日14: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 文号 财税字[1996]06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7-17  失效 为了缓解监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 文号 财税字[1996]06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7-17  失效 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