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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3: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47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8-22  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7]47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8-22  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