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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3:14     
  •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财税政字[1998]5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5-5  有效 李振东等15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税收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0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财税政字[1998]5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5-5  有效 李振东等15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三年(1996-1998),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这一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延长,我们将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势,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全国统盘考虑。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我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