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0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6-28 有效 (通知略) 城镇集体所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0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6-28 有效
(通知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账.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企业要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一步审查核实.核实重点是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2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对清理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详尽的处理意见,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
2详细分析各项资产结构,质量及管理使用状况;
3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4按规定报送的证明文书,凭证等必须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审查核实<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报和编写;
2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按规定向企业出具坏账损失的证明文件;
4审查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规定;
5签署审查核实意见.
(二)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掌握所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状况;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3做好工作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协商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审批方式,方法;
2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意见;
3核实主管部门报送或按规定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
4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
5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基本要求: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核实,认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2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3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方便企业,政策落实要充分,到位;
4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时间安排要与全国的统一部署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调账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根据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再次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重点复核,在此基础上调整有关账目,进行必要的税收,财务处理.
(二)基本要求:调账前要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核,如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要严格按照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调账.
第二章 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各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集体企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税收征管范围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或设立临时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资金核实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户数清理结果,按规定权限将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清产核资工作人员).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积极参与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各阶段的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资金核实工作打好基础.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按规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下达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资金核实批复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核实前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申报的各类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数额及审批后的处理意见;
(三)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前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资本公积增减额;
(四)固定资产原值增加以后折旧提取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部门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应按照清产核资财务处理的规定,及时进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以前年度已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资金核实完善工作.第
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按下列规定进行资金核实工作:
(一)1994年已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以1994年的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结果为基础,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数据衔接,并据此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1994年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和以后新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清产核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核实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有关<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报工作,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原电力部所属中央企业,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原电力部统一组织实施.其资金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后按规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
(二)主办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三)电力主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层层汇总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税务部门,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四)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五)企业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账务.
第十九条 交通部部属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交通部按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其资金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后按规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编写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审核后,按交通部系统逐级汇总上报交通部,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三)企业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核实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其内容包括资金核实工作程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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