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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2:54     
  • 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8]18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7-3  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征求对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的函》悉
关于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8]18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7-3  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征求对调整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问题的意见的函》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在1996年至2000年内,实行按画家核定的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逐年递减20%的管理办法。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的过渡性措施。因此,从这一办法执行之日起,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政策已失去意义,原则上应同时终止。但考虑到汕头、珠海、厦门、海南等特区过去已开办了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特区内不直接组织进口的单位也需要继续通知该市场购买所需进口自用物资,如所在地海关能够严格按照特区自用物资税收返还管理办法操作,也可以同意目前已批准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继续保留至特区自用物资政策终止。如所在地海关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该市场应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