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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2:46     
  •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8]380号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 1998-7-7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8]380号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 1998-7-7  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附件二:公告(略)   附件三:附表(略) 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税委会[1998]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