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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2:41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56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2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8]56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21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93年9月15日在布达佩斯签订,1997年6月20日起生效。现将协定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匈牙利指定空运企业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为匈牙利国民的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等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     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   希望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及其附件中:   (一)“芝加哥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该公约第九十条所通过的任何附件和根据该公约第九十四条对这些公约的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只要这些附件和修改已经对缔约双方生效或已经双方批准,   (二)“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或者指受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匈牙利共和国方面指运输、通讯和水利部,和/或者指受权执行该部目前所行使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三)“航班”,指为取酬或出租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公共运输的任何单项或混合定期航班,   (四)“国际航班”,指飞经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五)“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行李、货物和/或邮件的经停,  (六)“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七)“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指定和受权的任何空运企业,   (八)“运价”,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采用的价格和价格条件,包括提供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价格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  (九)“使用者费用”,指因提供机场、航空导航设施和服务而向空运企业收取的费用,   (十)“航线表”,指作为本协定附件的航线表或者根据本协定第二十条规定修改过的航线表。   第二条 授 权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便其指定空运企业在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班(以下分别称为“协议航班”和“规定航线”)。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在其领土上空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及   (三)在规定航线上的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来自或者前往缔约一方领土或第三国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和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上述指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者其国民。 三、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根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法律和规章是该当局在通常情况下,在经营国际航班方面合理地予以实施的。   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立即发给该指定空运企业以适当的经营许可,不应无故延误。   五、空运企业一经指定并获得许可,即可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的日期,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第四条 许可的撤销、暂停和附加条件   一、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缔约一方有权撤销或者暂停发给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附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 缔约一方对该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缔约另一方或者其国民有疑义,或者   (二)该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或者   (三)该指定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否则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协商后方可行使。   此种航空当局间的协商应在收到要求后六十(60)天内开始。   第五条 使用者费用   缔约各方可以征收或允许被征收因使用其控制下的机场和其他设备而收取的合理费用。此类费用不应高于本国的航空器从事类似国际航班而征收的费用。   第六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方领土内停留的航空器。   二、缔约一方关于旅客、机组、货物或邮件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例如关于入境、护照、海关和检疫的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方领土内停留的航空器所载运的旅客、机组、货物或邮件。   第七条 简化的控制   对直接过境缔约一方领土的旅客及其行李和货物,如不离开为此目的而设的机场区域,只应实施简化的控制。 对直接过境的行李或货物,不应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运力规定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求保持密切联系,其主要目的应是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便满足目前和合理地预测到的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需要。 四、在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以外国家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应根据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规定: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的运输需要,   (二)该协议航班所经地区的运输需要,但应考虑该地区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和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九条 时间表   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在不迟于任何协议航班经营前九十(90)天,将其建议时间表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申报以期批准。此时间表应包括将使用的机型、班次和班期时刻。 第十条 运 价 一、缔约双方领土间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和航班特点(如速度和舒适水平)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防止不合理的歧视性运价或做法, (二)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理的高运价或限制性运价之害,这些运价是滥用主导地位的结果,   (三)保护空运企业免受人为的低运价之害,这些运价还危害航空运输中的市场竞争。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如有必要和可能,可与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磋商,如此商定的运价应在其拟议采用之日前至少六十(60)天提交各自航空当局,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后生效。   三、如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不能就上述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协商确定运价。 四、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未能根据本条第二款就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的批准达成协议,或者未能根据本条第三款就任何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则应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缔约双方解决这一问题。   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新运价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适用。   第十—条 代表机构和商务机会  (一)缔约一方空运企业可以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设立办事处,以宣传并销售航空运输,但须事先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从事航空运输销售活动。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根据缔约另一方有关入境、居留和就业的法律和规定,向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办事处派驻提供航空运输所需的管理、销售、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专门人员。   (四)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派驻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上述工作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第十二条 机组国籍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应为缔约一方国民。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人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收入汇兑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互惠的基础上,有权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入汇至缔约一方。 二、上述收入的汇兑应用可兑换货币,并按结算日适用的有效汇率进行结算。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的汇兑提供便利,并应协助该空运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关 税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人缔约另一方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