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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2:10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1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8-12-1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两年开展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研究、布置好联合年检各项工作。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各地应创造条件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三、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地方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物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七、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七个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九、外经贸部负责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   附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略)   附件一: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略)   附件二:《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略)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