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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1:5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34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5-25  有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34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5-25  有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