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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1:5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3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5-2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由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报《燃油税专用凭证》使用数量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34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5-2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燃油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作为燃油税专用发票的《燃油税专用凭证》,将由总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该专用凭证分为电脑票、手写票和定额票3种。其中定额票主要用于加油站等零售单位销售应税燃油量在100升以下的零售业务,生产、批发业务和销售应税燃油量在100升以上的零售业务则使用电脑票或手写票。   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交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统一购买。为保证燃油税专用凭证的合理印制,减少浪费,总局要求,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该凭证使用数量的预测统计,并于1999年6月10日前将本地的需要量正式报送总局。   《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管理将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总局将另行颁布。   如有不明之事,请与总局(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联系。联系电话:(010) 63417710;63417708;6341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