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7-31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7-31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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