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契税 >> 内容

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55     
  • 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0-9-6  有效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6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0-9-6  有效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