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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55     
  •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8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0-11-7  有效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第8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0-11-7  有效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