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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54     
  •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6-20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6-20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