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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54     
  •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6-20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6-20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