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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54     
  •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8-15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1-8-15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