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3)第3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6-16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3)第3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6-16 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