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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52     
  •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6-16  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6-16  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