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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4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2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8-10  失效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2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8-10  失效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