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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8  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8  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