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契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4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9-16  有效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6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9-16  有效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