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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3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6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7-10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6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7-10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