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契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9日20:3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4-21  有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8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4-21  有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免征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在基建期间发生的契税;   2、对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生产用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